中文摘要 |
"我國債編各論之有名契約並無勞動契約,通說均以雇傭契約為其上位概念,基本上亦適用其相關規定,不過勞動契約與適用傳統債法原理之買賣、互易等契約有很大不同,與雇傭契約亦有若干差異,故雖亦為民事契約之一種類型,但因具特殊之社會性格,須另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方足以對社經地位相對弱勢之勞工,提供適當之保護。本文擬先介紹勞動契約之特質,因為這些特點,形成制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背景,繼而介紹勞基法之保護性規範,特別是對勞工生存所繫之工作位子,雇主解僱時所受之限制,並檢討這些規定體系上之缺失,間論及德國相關法規,以為對照及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