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股份轉讓具備成立要件後,股份受讓人即成為新股東,其效力雖與公司並無直接關係,但因股東名簿或其附表必須記載法定記載事項(公司法一六九);且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一六五Ⅰ),故對公司而言,股東名簿記載其為股東者,形式上則推定其為正當之股東,對公司得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而行使股東之權利,即使其實質上並非真正股東,解釋上公司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仍得免其責任。又辦理股東名簿之變更或過戶手續,雖為得以股份轉讓對抗公司之要件,但所謂「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解釋上並不包括股東名簿變更請求權在內。問題在於,公司對於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請求,應如何審查以確認其為真正股東,公司法並未設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