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業務」這個詞彙在我們日常生活用語之中相當稀鬆平常,如「業務員」(或「作業務的」)、「業務單位」、「業務執掌」(或「業務範圍」)、「業務承辦人員」、「業務往來」及「業務拓展」等等;而在刑法上(以普通刑法為限),也有不少條文涉及到「業務」此一用語(總計有十五條),並且其作用性質頗有差異,亦即,有的係屬於犯罪成立之要件(要素)(例如第一三二條第二項、第二一五、二二八、三一六條等),更有的是作為犯罪加重處罰之要件(第一八三條第三項、第一八四條第四項、第一八九條第四項、第二四條第二項、第二七六條第二項、第二八四條第二項、第三三六條第二項等),另有的與阻卻犯罪成立之要件相關(如第二二條),也有作為阻卻犯罪成立要件的排除適用(如第二四條第二項)。然而,其所指涉的意涵是否均相同,有待進一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