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行政處分之作成方式上,前曾提及,有所謂的「行政處分方式自由原則」,即除非法律上有其他規定,否則作成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有特別之方式。此係基於行政處分之態樣繁多,甚難要求皆具備一定之方式。因此,行政處分基本上不以具備特定之方式為必要,只要關係人得以從行政機關之作為,其作成之形式或種類,或參照其他相關之各種情形等,足以知悉行政處分已經作成即可。一般以書面最為常見,另如交通警察以言語、手勢或口哨來指揮交通,同屬符合方式之要求。在行政程序法第九五條中即有相關之規定:「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第一項)。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