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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總則:第三講備忘民法總則之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實務案例類型化及其分析
作者 吳從周
中文摘要
"民法總則在第一二七條規定了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其基本思想在於:因為此等日常生活交易行為而生之給付,應該儘速解決,而且此種交易在習慣上縱然清償,通常也沒有收據,即便給予收據,也甚少保留,故規定較短之消滅時效期間。不同於第一二五條之十五年一般長期期間以「概括」規定方式為之,第一二六條之五年短期特別期間以「例示」規定方式,本條規定與舊德國法第一九六條規定體例相同,在立法技術上則係採取「列舉」而非概括或例示規定之方式。本條立法理由開宗明義就說:「本條臚舉請求權,宜速履行,亦有速行履行之性質。故消滅時效期間,定為二年」。"
起訖頁 59-69
關鍵詞 民法總則短期消滅時效二年短期消滅時效期間列舉規定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7 (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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