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審視行為有無違法之要件時,既然有加害行為存在,就先推定其行為違法,再探究有無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中,在此可考慮的是自力救濟行為,可能之情況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緊急避難Notstand者,乃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必要行為。在正當防衛之法律思想乃是「合法不應對非法讓步」;在緊急避難則係合法對合法(Recht gegen Recht),涉及的是利害衝突的情形,而在兩害相權下取其輕者,這是法律對緊急避難行為承認其阻卻違法的理由,此種利益衡量(Gueterabwaegung)的思想,乃是緊急避難法的中心思想。基於正當防衛限於以合法行為對抗非法行為,貓之「行為」並非人之行為,無法認定其非法,因此本案只須考慮緊急避難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