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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之主要事實,係改編自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1。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本條所稱的「法則」係泛指我國法院應適用之規範而言,故無論該法則之性質為私法、公法、國內法或國際法,均包含在內。本例之告訴人為外國人,性質上屬於涉外事件,故法院所審判者雖為刑事法律關係,但其間所涉之民事問題,仍應依其性質決定應適用之法則,其情形與民事法院於民事訴訟中所適用者,並無二致。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如於本例之第二審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無論其違背之法令之性質為何,均得依同法第四四一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本例之第二審可能違反法令者,乃是就美商甲公司代表人之認定,此項問題之性質為涉外民事問題,應依國際私法決定之,故乃發生在刑事訴訟上適用國際私法的情形。最高法院前揭判決從此一角度切入,可資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