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技術層面而言,倘就基因序列及片段之「單純之發現」者,既無涉及人類之智能活動,且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造,自與「發明」之概念不同,而非專利保護之標的專利保護。回歸本質上而論,就基因序列發明之可否專利性之爭辯,無論係「肯定說」抑或「否定說」,均非無見。而本文認為:應將基因序列定性為具有「人格法益」性質之主體,進而肯定其「人性尊嚴」之價值所在;再者,基因序列專利之展現是否會對於「人的關係的價值規範」即倫理與道德面造成衝擊?亦待觀察。本文嘗試透過解釋論與立法論提出主張與建議:可暫將新專利法第二四條第一、二款視為同條第三款「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之例示規定;或可考慮將「侵害人性尊嚴、違反倫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之明文,直接引為「判斷『不予專利之客體』之消極要件」,使其在「基因技術發明之可專利性」之判斷上更有其實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