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否定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任何形式的否認訴權,本為我國通說、最高法院一向之見解。惟近年來逐漸有下級法院判決,肯認子女得以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代替否認之訴,二年後之新民訴法第二四七條第一、二項,並成為重要論據之一,儼然為下級法院之多數說。及至二三年,首見看似有相同傾向之最高法院判決,值得注意。本文嘗試從法規定之制度架構幾乎與我國相同之日本法,為立法背景及目的、立法論、解釋論,乃至法院以裁判為法創造之方法,以及相關主要學說、判例,分別作簡要介紹與比較,對最高法院新判決解釋論,作分析與批判,希望能供我國實務往後解決類似問題的參考選項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