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推廣使用天然氣早為我國政府既定之能源政策。鑑於天然氣在常溫常壓下為氣體之特性,管線為陸上輸送天然氣之唯一選擇。接收站、儲槽、液化廠、加壓站之建設也不可避免。惟此等設施之建設耗資甚鉅,為避免重複投資之浪費,研擬中之「天然氣事業法」爰納入天然氣事業之代輸義務規定。要求天然氣事業以本身所有之輸儲設備供其他競爭事業輸儲天然氣在某程度上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基本精神稍有出入,但如能適當規範代輸義務之條件,仍為憲法所許。本文即在討論應如何參照「關鍵性設施原則」明訂天然氣事業代輸義務之相關要件,以落實立法美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