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行政爭訟制度經過重大調整,廢除再訴願制度,且適度調整訴願審議機關與層級,強化行政訴訟類型與審級,係為有效地達成違法審查與權利救濟。本文藉此分析其與公平會處分遭撤銷之間的關聯,從探討結合許可、聯合許可與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三個案認為:公平會是獨立行使職權的專業委員會,其所從事的行政事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尊重其專業判斷,處理跨部會權限爭議問題時,更不能以政治凌駕專業,否則將有害於公平會之成立目的與發展。再者,行政法院判決亦不應侵入屬於行政權領域的「判斷餘地」,其並非本身既有專業能力所能涵括,依判斷餘地理論,司法機關理應尊重專業行政委員會之認定,始符三權分立之法治國原則,亦不失設立公平會之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