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用地役關係,有稱為公用地役權者,其與通行地役權不同,學說上以其是否依公法而發生作為標準。本文由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判決出發,首先介紹判決事實及判決要旨,並臚列既成巷道之訴訟類型。其次,探討公用地役關係之意義及法律性質。由於公用地役關係係人對地之人役關係,故應稱為公用人役權或公用人役關係,更為適當。本文並詳細分析公用地役關係之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並檢討實務判決。結論則指出,我國宜再深入探討是否承認限制人役權之制度,藉以處理特定個人對供役地之用益關係,納入新型物權,將使物權體系更為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