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著作權法上之著作需符合下列要件:具有原創性、具有客觀上的一定形式、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且須非法律特別排除保護者。而衍生著作、編輯著作及表演均屬所謂特殊著作。本文除說明公司企業可能產生之著作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公司內部員工所著作之作品及基於委任或承攬等對外契約產生的作品外,並就公司應採取之策略提出建議。最後,討論企業應如何保護自己享有的著作權,又如何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提出在面臨著作權侵害爭議時可行之處理方式,以供公司企業參考。(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