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劫機行為多涉及兩個以上國家,故應認為係一種國際罪行,而在一九七年訂定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中,劫機已被公認為犯罪行為,並不因其動機是否含有政治因素受影響。至於兩岸間劫機行為之處理,由於多了一層政治層面的考量,因此更為複雜。現今我國政府對大陸人民劫機來台事件的處理,改援用國際慣例,採取人機分離以及劫機犯留置審判的方式來因應;但大陸則要求劫機之大陸人士應由大陸地區審判。故而尚有爭議存在:首先是管轄之問題,前述之公約並不當然能適用於兩岸劫機事件,且若因中共不承認我國基於司法管轄權所為之審判,則該劫機犯於回到中共境內時,極有受二度審判、執刑之可能;其次,兩岸間之劫機犯亦存在著引渡問題。實際上,經過數次會談,兩岸對於劫機犯遣返問題雖未簽署協議,卻已達成初步共識,兩岸應在此基礎上繼續協商並擬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