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買回自己股票,而庫藏股制度的開放,雖與公司不得作為自己股東之理論不符、違反股東平等原則且有危害資本維持原則之嫌,但庫藏股制度對公司構造之調整、財務管理與資金運用、獎勵員工持股政策的推行等方面,都能提供正面之助力,所以在修正草案開放員工庫藏股、發行新金融商品庫藏股、調節股價庫藏股。但就庫藏股制度本身可能會有內線交易之問題與人為炒作股票之問題。前者或可透過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做規範,而後者在比較法上是就公司買回之程序與方法加以規範,並配合資訊公開制度。我國之修正草案雖就相關問題皆有所規範,但關於調節股價庫藏股即護盤式庫藏股學者皆多有批評。(本文撰寫於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仍未修正通過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