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於一九九五年制訂全國性之票據行為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其分為七章,即總則、滙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據之法律適用、責任與附則,而本文僅就總則章之重要內容作介紹,其內容包含票據之種類、票據行為之要式性、無因性與獨立性、票據抗辯之限制及票據喪失之補救制度等,並針對中國大陸票據法之票據分類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對於票據行為採取嚴格要式性、將基礎關係與票據關係相結合、對於票據抗辯採積極限制等立法方式是否限制票據功能,以及兼採大陸法系之公示催告與英美法系之起訴制度能否相容等相關問題加以深入之分析與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