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壹、緖言貳、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之源起參、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特色一、著作之數量衆多,不易一一進行著作授權利用,例如音樂著作;二、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分散各處,不易聯繫;三、著作利用在時間上有其急迫,個別授權緩不濟急;四、個別著作間之價值差異性不大,使用報酬祇有依使用次數之多寡而不同,不同著作被使用一次時不致於會有高低懸殊之使用報酬;五、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價值相對於權利人個別管理與執行其權利之花費,顯不相當,亦即個別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價值輕微,權利人個別管理與執行其權利之花費過鉅,顯不經濟;六、著作財產權人無法有效監控其著作被利用之情況;七、可能而潛在的利用人很難個別地被找到;八、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本身並不是如其所稱,僅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而已,其尚應考慮到社會大衆利用著作之方便。肆、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重點一、著作權仲介團體為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之社團法人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理法人登記三、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組織結構四、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關係五、「管理契約」之性質以專屬授權契約為宜六、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之關係七、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公益角色責任八、主管機關對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獎勵、輔導與監督伍、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