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生別墅輻射屋案經台北地院八十三年度國字第一八號號判決被害人勝訴在案,本刊特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舉辦座談會,討論以下四大題綱:一、輻射暴露受害事件中,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須該被害人對國家特定職務有公法上請求權,特別是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見解是否違反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立法原意。二、輻射暴露受害事件中,其因果關係認定之困境與法學、醫學之解決途徑。三、輻射暴露受害事件中,其損害賠償之範圍與方法。四、民生別墅輻射屋事件之省思與建議(本文撰於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為作成之時,敬請讀者務必參閱前號大法官解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