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由於連續處罰具有不斷累積之特性,有極大壓迫效力,向為立法者所樂採。連續處罰,一般認為其具有行政強制執行及行政秩序罰兩種性質。惟是否會偏離了行政秩序罰之目的,混淆了行政秩序罰與行政強制執行之界限,有加以檢討之必要。行政上之強制執行與行政秩序罰在性質上既有不同,兩者所適用之原理原則亦有差異(如前者須先經告戒程序)。目前在實務上之作法,似將連續處罰皆視為行政秩序罰,以規避行政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如此則將使兩制度有混淆之虞。此外,是否對於所有違反秩序行為皆得加以連續處罰、是否與一事不二罰原則相牴觸,亦有究明之必要,例如,對於違反秩序之單一行為,即有引用刑法上之連續犯、繼續犯理論,而限縮連續處罰規定之適用範圍之必要;另外,連續處罰之核課,亦須注意不得牴觸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