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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大陸投資法律講座(二)
作者 張耿銘
中文摘要
"本文對政府採購法一讀草案中有關決標制度,擇其要點論述並評析之。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開標、決標之硬性規定,欠缺比較法之立法例,可能形成圍標,亦未必促成有能力之廠商投標,不妨刪除家數規定。責成採購機關自訂底價,允許一定情形辦理不訂底價之採購,均為正確立法。底價應考量成本及本機關與其他機關二年內決標資料,招標前應訂訂底價之概算,此二規定,恐將淪為形式。超底價決標之規定,在理由上、決標之上限以及機關可自行決定超底價之程度,為避免事先寬列底價之反效果,宜再修正之。未定底價之決標,有關洽減報價之情形包括「標價逾評審金額之中位數」在內;為求廠商之公允、減少不合理哄抬單價計,改以「標價經評審結果有明顯偏高」為規定較妥。最有利標之適用範圍宜再擴大。減價及綜合評選程序中,給於減價機會之合格廠商,法條用語應前後一致。再者,比減價格及綜合評選設有三次之限制,是否妥適,不無疑問。禁止成本加利潤契約,與行政院之立場相左,以及限制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其他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此二規定均應刪之本文於立法過程進行中撰寫,請注意現行法規定之內容"
起訖頁 64-68
關鍵詞 大陸投資合資企業合作經營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10 (3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WTO架構下的防衛條款
該期刊-下一篇 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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