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保障地方自治權之同時,如何劃分地方與中央間之權責,係現代國家必須面對之課題。關於中央與地方立法權之分配,立法例上多係將其中一方之立法權限範圍條列,而將剩餘權歸屬於他方。惟我國憲法於第一七條規定中央專管事項,卻又未將剩餘權歸屬於地方,反而亦以列舉方式規定地方的立法權限,如此地方立法權未受到憲法較為優厚的保障。另外,應肯認地方自治之立法規範得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之法源,以及地方自治立法得以行政秩序罰來作為違反法規範時之處罰手段,以賦予自治立法之規制性,並能符合地方自治之需求。當地方在行使自治立法權時,亦應受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利益迴避原則等之拘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