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透過與菸害防制法有關之案例,討論憲法上基本權利受國家侵害之合憲性判斷步驟。本文建議之思維架構如下:在程序面上,須就審查當事人可否為聲請人、有無聲請能力、系爭國家行為可否為聲請對象、當事人有無聲請權能、憲法訴訟的補充性原則及其例外、聲請之書面形式等要件,決定大法官就當事人之聲請應否受理;在實體面上,則須依序檢驗案例涉及當事人之何項基本權利及其保護範圍、國家行為對該基本權利是否構成侵害,最後則由國家侵害行為的形式面及實質面探討其合憲性。關於形式上之合憲性部份,因本文設例之國家行為為「法律」,故應就制定法律的權限、程序及法律的形式三方面加以審查。至於實質上之合憲性,其中自由權部分須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就公益目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等三要件進行審查;平等權部分則須就差別待遇是否存在及差別待遇之合理性而為判斷,據以決定當事人之聲請在實體上有無理由。本文接續前文所未刋載完之韓國行政程序法之條文規定,其內容依次為下列重點:第二章處分有關聽證及公聽會之規定、第三章「申報(第四十條)」、第四章「行政上之立法預告(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第五章「行政預告(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六章「行政指導(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章「補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與「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