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事審判中除了基於自由權和生存權的不可回復性而要求嚴格、慎重的程序以外,政府對於不免發生的誤判仍負有「善後性國家責任」。惟應特別注意刑事誤判之國家責任,涉及國家賠償法和冤獄賠償法之規範競合該如何解決。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國賠法第六條),應優先適用冤獄賠償法;但按國賠法第十三條之文義似乎又為冤獄賠償法之特別規定,此時產生一「特別法反致」之特殊情況。基於法律適用應簡易、考量法治國家原則及國賠法十三條之立法不當,刑事誤判應優先適用冤獄賠償法,而非以國賠法十三條為特別法,方符合立法者周全保障人權之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