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先就非常上訴之提起、對象、審理及判決等要件規定,並就未成立之判決及當然無效之判決是否可提非常上訴,整理臚列實務上相關最高法院判決、判例及總會決議重要之見解,與大法官有關非常上訴之釋憲解釋,加以說明。實務上多以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九條第十款為理由,而提起非常上訴。釋字第一八一號與第二三八號解釋公布後,此類案件之判決益加分歧。但就此項訴訟程序之違法是否與判決有影響觀之,可依同法第三八O條規定辦理,故修法草案已刪除第三七九條第十款規定。依實務上統計發現,裁判錯誤之多因法官案量過重,急於結案疏乎失察所致。本文結論指出:應從加強事實審功能著手,並提高法官法律素養、減輕其工作負荷,則誤判案件自可減至最少。(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敬請讀者務必參閱現行條文及最高法院最新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