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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702 (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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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號—高等法院以多方之煙毒鑑定報告結果為犯罪之認定,與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三三九九號判例意旨並不違背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本院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謂「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乃指該證據在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者而言,若非上述情形之證據,未予調查者,本不屬於上開第十款之範圍,縱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如應受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之限制者,既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三八號解釋,闡釋甚明。"
起訖頁
127-128
關鍵詞
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號
、
鑑定報告
、
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三九九號判例
、
煙毒案件
、
刑事訴訟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2 (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二號—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情事變更增減給付原則,得以獨立之訴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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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商法新舊規範簡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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