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聯邦法院分為最高法院、十三個巡迴區上訴法院、九十四個地區法院,分別就其範圍加以負責。聯邦最高法院集所有訴訟案件於一身,與德國的模式有所不同。針對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的制度正當性,乃立基於三命題,第一命題為「神律或自然法」理念,第二命題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三命題為「管制政府組織之基本法應成文化」。聯邦法院藉司法審查制度確立釋憲權,突顯美國的「司法一元制」特質。而為了避免其逾越權力分立界線,聯邦憲法將其管轄權限定於「事件或爭論」,法院對於政治問題也不予以審查。最後以我國的大法官會議制度加以比較作結,認為大法官必須小心司法權越界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