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現代私法上有所謂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之分。有因行為,指如缺少原因即不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無因行為,指即使欠缺原因,也不喪失其效力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原則上為有因行為,而票據行為和德國民法上的物權行為,為無因行為。但在德國的民法體系中,具有無因性的法律行為,並不以物權行為為限。依德國學者之通說,德國民法典第780、781條所定的債務約束和債務承認,也屬於無因的法律行為,稱為無因債務。也就是說,在德國法上,不獨物權行為和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而且作為債權契約的債務約束、債務承認以至代理權的授予等,也同樣具有此項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