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討論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不能不先考察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因為所謂「司法傳統」正是它們在其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法律適用傳統。中國司法傳統,正是「專職法司」和「兼職法司」共同創造的傳統。所謂專職法司,就是以調查和制裁犯罪為主要職司的機構(古時中國一般不把民事案件的審理作為專職法司的職責),如從中國早期的李官、理、士、士師,到中古時期的司寇、廷尉,再到近古時期的刑部、大理寺。至於兼職法司,就是指古代中國很多兼有維護治安、制裁犯罪、解決糾紛之職權的機構,只不過其分管的側面或範圍不同而已。為了深入認識中國司法傳統的特徵,我們有必要特別考察一下中國古代的「專職法司」的起源及其職責許可權的演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