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司法」一詞,並非現代的法律用語,早在宋代,這一辭彙便已成為社會生活及審判活動中的日常用語。在宋人的話語及社會生活中,「司法」一詞大約有兩種含意:一是泛指司法機構與司法官員;二是專指檢法議刑的司法參軍。「宋代司法傳統」這個概念是指趙宋王朝所具有的、極富時代特徵的、代代相傳的司法機關及其官員處理訴訟糾紛、審理民刑案件的活動及其社會因素,主要包括司法理念、運作機制、審判原則、行為方式這四個方面的內容。本文在首重歷史客觀之真實的基礎上,强調對宋代司法傳統的敘事必須放在歷史語言的向度下,借用史料載體,作出符合中國古代成文法傳統典型特徵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