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中國古代社會,國家法不是全部社會秩序的基礎。在國家法所不及和不足的地方,存在著另一種秩序,另一種「法律」,即所謂的「民間法」。中國古代「民間法」,表現為諸如家法族規、各種民間性組織制定的規範、村規鄉約以及各種風俗習慣等。從屬性上看,家法族規屬於民間習慣法的範疇,中國古代的家法族規是「民間法」的主要表現之一,是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家法族規本身的內涵來看,家法與族規並無嚴格界限,其內容皆為教導族衆及其子孫應有的生活態度,以及治家、處世職能等事項,只是概念表述形式存在不同。在概念的界定上,家法族規是指各個家族組織祖上流傳而後代修訂的,主要用以調整本家族內部關係及家族之間的行為規範。從其產生上,早期的家法族規是家族組織中世代口耳相傳的不成文的習慣法。成文的家法族規在封建社會前期已經出現。從家法族規的內容上來看,由於古代社會受家族本位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其倫理性的色彩濃厚,强調三綱五常、子女教育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修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