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自80年6月29日公布,同年7月1日生效施行以來,迄今將近20年,未曾檢討修正。98年1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本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實務機關為因應此修法需求,已展開相關修法之前置作業,並有意藉此機會通盤檢討研修本法,值得贊許支持。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之缺失及爭議問題,所在多有,本文選擇實務執法上所面臨及關切之課題之一部分予以探討研究,期望本文之提出,能有助於解決實務執法上之困境,並對未來之修法,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