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人權之自由權利中,一向以人身自由之保障最受重視。而對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亦同國人一般受到保障,此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就目前我國對於外國人之收容處分存在著限制人身自由之成分,但卻未能符合聯合國憲章及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規定之收容處分,其中收容之要件、收容期間、收容之裁處機關、收容之救濟途徑是否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權之意旨,且實務上非法外國人經地檢署檢察官以責付方式責付入出國及移民署以替代羈押之處分,但責付結果卻依然限制外國人之人身自由與責付之真意不符合,且是否有以行政收容之名,行司法羈押之實,方式值得商榷。本文藉由監察院監察委員於2010年9月份針對外國人收容之調查報告為始,逐一檢討並分析收容處分規定中之收容機關、手段、程序、審查機關及救濟途徑等有關收容影響人身自由之問題,最後藉由美國於911事件後所採取之移民政策及收容規定相互比較,期能對於我國收容處分及未來修法方向,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