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們所認為的更生人,不論透過假釋、減刑或刑期服滿離開監獄的更生人,一旦進入到現實日常社會,將隨即面臨到兩個主要迫切的需求:一個可供居住的地方以及一個工作機會;但對於絕大部分的更生人而言,就如同社會上其他的弱勢團體、低社經階層團體,要同時獲得上述兩大基本需求的滿足往往是很棘手之事,因而成為出獄後回歸到社會進行日常生活的主要障礙;尤以求職此一需求為甚,除了自身條件的不足與限制外,另有國家對於基本權的限制,亦即是更生人的前科紀錄限制個人職業自由;但前述的限制亦因透過釋字第584號解釋作出合憲性解釋後正式確認其現存之必要、適當且合理。本文從刑事政策角度出發,欲首先討論著重於因該釋字做出所引發後續相關爭議的源頭─前科紀錄本身─作本質上的觀察並深入檢討其干預手段之運用,再者,前科紀錄所帶來的影響實不免須與更生人回到自由社會進行日常活動產生連結,這就涉及到更生人的社會復歸此一課題,社會復歸的概念本身究竟要立於何種地位方能彰顯其操作意義與價值,進而在更生保護處遇內容中得到功能上的具體發揮,終究有利於更生人順利回到社會生活,有鑑於此一疑義,實有詳加說明之必要;最後,本文將從更生人的社會復歸角度,來對於本號解釋系爭條文與解釋理由書作出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