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就釋字第六八五號本身而言,吾人雖理解大法官基於釋憲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責,並非個案中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的上級審,無法就個案中事實的認定與評價置喙;然而本件合作店營業稅爭議事件之所以發生,並獲得社會新聞普遍的關注,正是由於在個案中納稅義務人被處之漏稅罰金額極高,總計達五億元之多,涉及的四大港資企業甚至揚言要向總統告狀並撤資離開臺灣13。雖然最後這四大港資企業基於商業上之重大利益並未真的離開臺灣,但是吾人相信以這個事件為基礎的實務案例,已經使外資或甚至是本國人民對於臺灣稅捐法實務的穩定性、可預見性與可信賴性,產生非常大的損害。吾人以為,作為憲法維護者的大法官基於以上理由,應將上述行政機關在作裁罰時應注意之情況事由,以適合於個案中更易於理解、更為明確的文字加以表明,提醒該管稅捐行政機關與法院加以注意 為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