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九年十月電信法就電信資費管制,改採「價格調整上限制」,通傳會每三年公告調整係數(一般簡稱「X值」)。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通傳會分別兩次公告,電信業者之資費應分別調降約百分之五。有電信業者不服二六年度X值公告,依法提請行政救濟,行政法院判決認為X值公告的法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裁定不受理。本文擬簡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內容,並參酌學說理論與實務判決,從行政處分要件中「具體事件」、「特定或可得特定」與「法律效果」,判斷X值公告之法律定性,並從權利救濟之觀點,認為此一公告宜透過妥適的途徑進入行政救濟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