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事實審是否採用律師訴訟,牽涉司法運作之骨幹,應認知律師強制主義之旨趣及其採行之前提條件。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兼具維持司法效率及保護當事人權益兩種機能,不宜謹重視前者之公益上觀點,而忽略後者之私益上觀點。而且該制度之採行,必須具備一定要件或配套措施。諸如:律師之質量水平及其分布,律師酬金之定額及其負擔,律師救助之可能性等。再者,亦應保障當事人自已進行之權利,以平衡保護其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因此,一方面宜按訴訟程序之種類、訴訟事件之類型甚或審級制度之級別等不同,而採用本人訴訟、律師代理原則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另一方面應視上開前提條件之健全進度而調控律師強制主義之適用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