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向電信業者收取特許費,係出於特定目的之故,與稅捐主要在支應政府提供一般性的公共服務所需有所不同,此一特定目的究指為何?若是在因應電信事業自由化後,為擔心業者只願從事具有獲利可能之義務,而導致某些地區或某些業務之無人提供之窘境。然而電信業者亦已負有電信服務普及基金之繳納義務,該特定目的應非如此才是。若該特定目的與電信業者所使用之服務(或設備)有關,但其亦已繳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之情形下,因為該項費用係為使用規費,而規費之收取應遵守費用填補原則與等價原則,因而令人質疑此處收取特許費之特定目的究屬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