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毒品問題乃現今世界各國所普遍遇到的難題。販賣毒品行為,尤其被認為是毒品問題中最值得處罰與非難之行為。我國不管早期的「肅清煙毒條例」,到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將販賣毒品行為列為煙毒禍害之首,並採取一貫的嚴刑峻罰立場,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來處罰?這樣的刑罰是否意味著,販毒行為的不法內涵,更甚於殺人?究竟處罰販賣毒品罪所要保護的法益為何?販賣行為的既、未遂認定在刑法理論上如何解釋?我國對於販賣毒品罪的刑法解釋,由於受到歷史上「鴉片禍害」的迷失,以及近十年來「對毒品宣戰」的政策影響,以致於以上這些最基本的刑法核心問題,從未受到理性與嚴肅的探討。因此本文上擺脫加諸於販毒行為的種種非理性與情緖性之看法,以最基本的刑法理論,重新合理評價販毒行為的概念,以及探討反毒行為的本質,並嘗試從毒品問題的實際層面來省思現存的嚴刑峻罰之毒品政策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