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沒有一個人天生是完美的,所有的人皆會因其生理或心理方面的特質,而或多或少具有一些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礙」,如五音不全或懼高症。雖然,大多數人所具有的這些障礙並不會對其生活造成顯著的影響,但不可否認,大部分社會對某些身心障礙的確具有偏見或刻板印象,以致於具有這些身心障礙的個人,難以在職場中獲得公平的機會與對待,也因此更淪為弱勢中的弱勢。 為了使身心障礙者免於在職場中受到歧視待遇,並進而改善其社會、就業與經濟地位,美國國會先後制訂了復健法與身心障礙美國人法,其中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是目前規範身心障礙歧視最重要的法律。在身心障礙美國人法的規範下,要構成該法所保障的「身心障礙」,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身心損傷實質地限制了個人一種以上的主要日常活動;(2)具有上述身心損傷的紀錄;或(3)被視為具有上述身心損傷者。由於醫學與科技的進步,有些身心障礙在使用矯正措施「之前」的確會實質地限制該個人的主要日常活動,但在使用矯正措施「之後」,其身心障礙即可獲得有效的控制或矯治,因此對其主要日常活動不會有任何實質的限制。身心障礙美國人法在有關身心障礙認定的規範上並未明確規定,一個因使用矯正措施而不再實質限制個人主要日常活動的身心障礙者是否仍為該法所保障。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對此項問題訂有「不需考量矯正措施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規定在認定身心障礙時,不需要將身心障礙者是否使用矯正措施考量在內;換言之,一個身心障礙者的身心障礙狀況若因使用矯正措施已不再實質地限制其主要日常活動,在該指導原則的適用下仍可被視為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所保障的身心障礙。在Sutton v. United Air Lines, Inc.一案之前,「不需考量矯正措施指導原則」為大多數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所支持與適用,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utton一案中,在應否考量矯正措施的爭點上,作了與大多數聯邦上訴法院不同的判決。此項判決對矯正措施應否被考量的爭點有相當深入的討論,對釐清此項爭議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但也因為此項判決與之前大多數聯邦上訴法院的看法不同,故後續亦引發不少批評,因而更突顯了Sutton一案的重要性。本文共分為六部份,第一部份為前言;第二部份是從背景沿革、相關理論、法律規定與指導原則等就身心障礙之認定與矯正措施之考量做概念性的介紹;第三部份為各聯邦上訴法院重要相關判決之探討;第四部份將Sutton一案的事實與各級聯邦法院的判旨作彙整,並提出爭點;第五部份係就Sutton一案之判決以及其所造成之影響作評釋;第六部份為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