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與司法審查作為規範約束稅收優惠的兩種制度,理應打通制度壁壘,形成制度合力。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背景下,稅收優惠政策的法治化要求行政與司法協同發力。然而,經檢視既有涉稅優惠行政訴訟司法案例可知,兩種制度銜接不暢,主要體現為:司法機關對稅收優惠條款效力認定不一,存在地方財政自主權與競爭中立原則的衝突、稅收優惠裁判依據的理解分歧、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剛性不足等問題。因此,應加快建立稅收優惠行政協議公平競爭審查與司法審查銜接協同機制。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在對稅收優惠行政協議及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首先,應在既有審查基礎上引入競爭法審查維度,從實體和程序層面審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市場競爭、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義務的情形;其次,應強化附帶審查的剛性約束,將公平競爭秩序納入附帶審查中的公共利益衡量範疇,推動稅收優惠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實質化;此外,為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協調依法行政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實現政企利益的動態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