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家創新行為的激勵是實現現代化公司治理的內在要求。然而,在雙因素理論下,公司法所能提供的創新激勵制度多為保健因素,這些制度對於那些已經具備創新精神的企業家來說,足以達到促進創新的目的,但對於那些暫不具備創新精神的企業家而言,還需要提供能夠激發他們內在動力的激勵因素,而這種激勵因素的提供並不符合以責任規則為主要激勵手段的公司法傳統規範習慣。為了推動企業發揮更大作用,實現更大發展,除了產業政策支持、資金扶持、稅收優惠等公共措施之外,可以考慮同步建構以私人自治為主導行政指引為輔助的激勵型公司治理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