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違法或背俗契約之當事人間給付返還關係,對《民法典》第157條第1句的機械適用將背離其他既有法律規則的要求或者由法秩序整體所體現的價值判斷。中國大陸司法實踐借鑑比較法經驗,透過判例建立「不法原因給付」規則,具備正當性。但法院造法無論是在個案裁判、還是在制度體系層面,均面臨困境;理論學說在解釋論層面對「不法原因給付」規則的證成亦未臻完善。更為合理的選擇是在立法論層面對「不法原因給付」規則再作研討:在體系位置上,可考慮將其作成第157條第1句的但書規定;在規範內容上,宜明確其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至於應在何種特殊情形限制此項規則之適用,應待規則制定後透過司法實踐和解釋論研究予以進一步分析與總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