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30條確立的保險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在實踐中面臨適用邏輯紊亂、解釋方法不明的雙重困境,與《民法典》第142條契約解釋一般規則的適用關係亦處於不明狀態。破解困境的關鍵在於引入客觀解釋原則,並將其具體化為「一般理性投保人」標準。據此可釐清保險格式條款解釋的基本邏輯:解釋對象限於格式條款,並區分保險專業術語與非保險專業術語、常用術語與非常用術語分別適用不同解釋規則;通常解釋絕對優先於不利解釋;以對價平衡原則、危險共同體利益保護與投保方利益適度傾斜保護作為價值基礎;以《保險法》第30條和《民法典》第142條第1款為規範淵源。在解釋方法上,通常理解的確定應優先適用文義解釋與體系解釋,輔助適用目的解釋、歷史解釋與習慣解釋,最後適用誠信解釋,藉此無法得出唯一通常理解的,方可適用不利解釋。《保險法》第30條應據此作出針對性修改,以實現保險格式條款解釋的規範化、可預期化,更好地促進各方利益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