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9條僅描述了無效格式條款的類型,未能提供實質性的評價標準,且存在同義反覆的規範缺陷。保險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應區分不同類型的條款分別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宣示性條款與核心給付條款原則上應排除內容控制規則的適用。在審查標準的建構上,應以任意性規範的基本思想作為評價保險格式條款內容公平性的核心依據,該基本思想的判斷須綜合考量法律規範的屬性、具體類型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以及對相對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險契約的基本原則,尤其是誠實信用原則,為格式條款內容審查提供了重要的補充性判斷基礎。此外,還須引入投保目的這一審查面向,採取客觀化的解釋立場,結合普通消費者的合理期待,判斷相關條款是否構成對契約目的的實質性妨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