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告知義務是維繫保險制度有效運轉的基石,也是中國大陸保險法之核心規定。其規則歷經多次修訂,司法實踐傾向保護消費者。但仍面臨新挑戰與長期爭議的問題:告知主體僅限投保人,人身險領域出現資訊掌握者與義務承擔者錯位;因果關係認定模糊,「全有或全無」責任模式過於剛性;保險人解除權與撤銷權競合,易架空不可抗辯條款;保費退還未區分風險保費與投資保費,有失公平。透過司法判決實證研究,並輔之以比較研究,梳理並檢驗前述爭議問題,提出規則完善的修法建議:將人身險被保險人及監護人納入告知主體;重大過失未告知的法律效果應存在近因關係,引入比例責任;明確不可抗辯期屆滿後保險人不享有撤銷權,並改善條款表述;區分保費性質,故意不告知僅不退風險保費,投資保費須退還,以此平衡保險人風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