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張應以規範再造的視角對中國大陸《保險法》中的保險代位權制度進行體系性重構。其理論起點在於對「利得禁止原則」進行規範屬性的釐清:該原則最核心的「禁止超額補償」層面本質上屬於任意性規範,僅在涉及道德風險防範時方具有強制性。這一界定在法理上為特定險種以約定排除代位權提供了正當基礎,也構成了後續制度設計的邏輯前提。代位權的整體構造應圍繞「對應原則」與「完全填補優先」兩大核心理念予以重塑:於權利客體維度,應貫徹「對應原則」以確立代位權的質性邊界;於權利範圍維度,應採納「差額說」並建構以被保險人未獲保險填補之損失部分的優先受償權為核心的量化規則。此外,對於代位權實現的潛在障礙,應特別關注被保險人於債權成立前預先放棄請求權等行為的特別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