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乃是一種破產制度中為了使尚有重建更生回復正常經營但已經陷入短期償付不能或甚至資不抵債之困境事業的衡平救濟手段,此制度之最初發展時之目的在於維持困境事業之法人格,並藉由各種不同手段解決該困境事業之資金、財務、業務困境,或透過引進新資金、降低債權人受償比例、延緩或分期債務清償等手段,解決困境事業之問題。美國NAIC之保險業破產模範法、美國紐約州保險法、我國保險法等法律,均將重整作為問題保險事業之退場處理方式之一,而紐約州清算局在處理問題保險事業之經驗實證方面也確實有十餘家問題保險業進入重整程序,但迄今並無任何一家困境保險公司完成重整回復正常經營,反而發展出另一種以處分轉讓困境保險公司資產及負債給單一或多數第三方由其承受困境保險業之負債及資產,再輔以其他手段保障保單持有人之權益,而該困境保險公司最終則仍進入清算並終結其法人格之青算式重整,與傳統產業之重整手段頗有不同,因此重整究竟是否為處理問題保險事業之可行手段,容有商榷研議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