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合法性審查通常只及於證據形式、收集主體及程序。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餘姚市甬興氣體分濾廠案」中,法院拓展出證據內容與形成過程這兩項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審查的特殊要件。證據合法性審查特殊要件的規範基礎,為《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55條和第57條。前者規定了證據合法性審查範圍,後者則規定了證據能力評價。在行政法學理上,作出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自由受到法規範的限制,對證據內容審查帶來影響,行政過程權利義務配置在行政訴訟中的沿襲使證據內容及形成過程審查具有必要,行政行為確認效力對作為事實認定根據的證據審查產生影響。最後,兜底條款的適用存在前提。當存在對濫用職權進行提前與嚴格審查的考慮時,法院將穿透事實認定,對證據內容及形成過程進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