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60年代中葉起,德沃金逐步構建起自己融匯法理學、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的理論大廈,並在與法律實證主義長達40餘年的論辯中塑造了當代法理學研究與講授的基本樣貌。在傳統解讀中,他的理論有明顯的前後分期:前期以疑難案件、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等議題為核心;後期則注重建構性解釋、法律解釋的客觀性和價值一體論等議題。但他的理論同樣可被視為一個整體,旨在描述和證立我們如何理解法律並在不同解釋路徑中作出選擇。從這一思路出發,不僅可以更好地理解德沃金的理論規劃並對其展開批判性考察,也可以看到他與羅爾斯理論、哲學解釋學和實用主義之間更為複雜的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