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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對談(三):證明責任
作者 吳澤勇、胡學軍、劉穎 (LIU Ying)
中文摘要
證明責任作為連接法律規範與生活事實的樞紐,其承載了橫跨實體與程序的法教義學理論價值及裁判指引功能。中國證明責任規範經歷了從單一的主觀證明責任規範轉向主客觀證明責任規範兼備的演進過程。但在學理上,證明責任的概念應純化為客觀證明責任,不包含具體舉證責任。在證明責任的適用層面,證明責任以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為適用前提,承認真偽不明的存在有助於彌補「司法三段論」的理論缺陷。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限於要件事實,其作用場景貫穿訴訟攻防至裁判形成的全過程。在證明責任的分配層面,中國應堅持規範說的理論內核,以實體法規範的類型化為基礎分配證明責任,並透過法律解釋明確其原則與例外。為緩解訴訟中的證明困境、壓縮真偽不明的空間,可採用表見證明、證明妨礙、事案解明義務、降低證明標準等自由心證領域的策略輔助法官形成內心確信;證明責任倒置不屬於此類策略,而應當定性為法律續造。未來,該領域研究一方面應著力於具體類型民事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合理化;另一方面推動證明減輕、具體舉證責任承擔與轉換等規則的精細化,推動理論共識轉化為實務共識。
起訖頁 46-86
關鍵詞 證明責任、規範說、真偽不明、具體舉證責任、證明減輕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8 (1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09664515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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